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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○一號  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 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  訴訟代理人 李登財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乙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向本院聲請被告發支付命付,經被告等二人異議後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日五內補繳裁判費, 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~B法  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二   日 ~B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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