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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○二號   原  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  訴訟代理人 廖怡雅   法定代理人 蔡松柏   被   告 辛○○         丁○○○         己○○         壬○○         乙○○         丙○○         庚○○         戊○○        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 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 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 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九十年八月二十一 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八五號民事裁定,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 幣一百五十七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,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此項裁 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三   日 ~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~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三   日 ~B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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