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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○四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大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郭月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十二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)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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