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五號
原 告 舜晟石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光超
被 告 甲○○
乙○○○
右
當事人間
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
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因
不動產之物權涉訟,不動產所在地在南投縣埔里鎮,依民事訴訟法
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~B法 官 陳文燦
右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~B法院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