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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五號   原   告 舜晟石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范光超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乙○○○ 右當事人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,不動產所在地在南投縣埔里鎮,依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三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~B法  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三   日 ~B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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