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七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右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
裁定如左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
持有附表
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,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
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
三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民事庭
~B法 官 張良華
右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
~B
書記官 陳淑娥
附 記:
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,確認無誤後,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(
附記部分不必刊登),並務必校對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(請勿剪開)。
二、公告(即刊登新聞紙)滿六個月之
翌日起算三個月內(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
月之間)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
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~F0
~T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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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七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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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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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大力卜股份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│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│陸拾叁萬肆仟柒佰│TA0五一九七八│ │
│ │ 蕭瑞芬 │中分行 │ │壹拾元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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