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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催字第 175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92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七號  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左:   主  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,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  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三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九十二  年   七   月   十八   日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~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九十二  年   七   月   十八   日 ~B書記官 陳淑娥   附 記: 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,確認無誤後,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(  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),並務必校對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(請勿剪開)。 二、公告(即刊登新聞紙)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(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  月之間)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 ~F0 ~T40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七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大力卜股份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│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│陸拾叁萬肆仟柒佰│TA0五一九七八│  │ │ │ 蕭瑞芬     │中分行      │           │壹拾元     │0       │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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