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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婚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二四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   被   告 施惠媛  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○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分,在本院第三十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二  年   六   月  二十三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二  年   六   月  二十三  日 ~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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