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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婚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
施惠媛 法定
代理人
乙○○○住同右 右
當事人
間請求
離婚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分,在本院第三十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~B法院
書記官
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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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