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○號
原 告 虎威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
律師
被 告 唯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
複 代理人 丙○○
右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
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
~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~B 法 官 陳卿和
右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
~B法院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