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4年度票字第27984號
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
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
相 對 人 陳宜陞
上
當事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之第一行「
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」及理由欄第一項「
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3日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」及「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3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亦
準用之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