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91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(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顏慶章
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
被 告 群瀚企業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許添富
被 告 許哲維
陳思嫻即陳麗雪
陳銘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、事實及理由欄一、二中關於
「許哲雄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許哲維」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依
上開說明,自應予更正。
三、另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業已更名為元大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,並申請遷址變更登記,有行政院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96年8月31日金管銀(六)字第09600384520號函
及經濟部97年6月3日經授商字第09701128250號函在卷
可憑
;而被告陳麗雪,則於98年4月27日更名為陳思嫻,有其
戶
籍謄本附卷
可稽,
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