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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3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訴字第3391號 原  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(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 被   告 群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添富 被   告 許哲維       陳思嫻即陳麗雪       陳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、事實及理由欄一、二中關於 「許哲雄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許哲維」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依上開說明,自應予更正。 三、另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業已更名為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,並申請遷址變更登記,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6年8月31日金管銀(六)字第09600384520號函 及經濟部97年6月3日經授商字第09701128250號函在卷可憑 ;而被告陳麗雪,則於98年4月27日更名為陳思嫻,有其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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