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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除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5年度除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廣得利膠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5年8月13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9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5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95年度除字第136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梁永昌 │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│95年3月17日 │32,170元 │CL四八八五二六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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