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550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丁○○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乙○○、甲○○、戊○○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
其聲請:
(一)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錦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