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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87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1870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聲請人乙○○因聲請對相對人甲○○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、內載金額新 臺幣160,000元,到期日民國96年3月18日,經提示不獲付款 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票據法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 本票,並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此有本票可稽,該票據法 律關係尚未成立,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陳小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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