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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○○○○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○○ 律師 被 上訴人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3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26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本院合議庭於9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 決如下: 主  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,及 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部分,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,並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。 上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 第一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其執有原審被告邱姵綺所簽發,經上訴 人乙○○○○○○背書,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、帳號00 6999─8號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,經分別為付款之 提示,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退票經催討, 上訴人均置之不理,本於票據關係,請求上訴人與原審被 告邱姵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75萬元,及 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 利息。 二、上訴人於原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,原審判決上訴人與原審被告邱姵綺應連帶給 付被上訴人75萬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審 被告邱姵綺未上訴而確定,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,聲明 如主文所示,並陳述稱:附表所示支票後「施教義」背書為 他人所偽造,且被上訴人提示附表所示支票,已超過票據法 第130條之提示期間,依票據法第132條規定,喪失對 背書人即上訴人之追索權等語。 三、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,爰依上訴人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四、被上訴人主張其持有原審被告邱姵綺所簽發,經上訴人背書 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事實,固據其於原審提出附表所示支票6 紙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,上訴人否認有背書,並以前詞 置辯。經查,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,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又支票為無因證券,僅就支 票背書前之債務關係,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。至該支票背書 是否真實,即是否為背書人所作成,即應由支票債權人負證 明之責,有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659號判例可參。 附表所示支票其後雖有「施教義」簽名,然被上訴人並未證 明該簽名為上訴人自身或授權他人所為,自難僅憑該簽名, 遽認上訴人應負背書人之責任。 ㈡又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執票人應 於發票日七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,否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 手,喪失追索權,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及第132條定 有明文。附表所示支票係在發票地付款,依卷附退票理由單 所示,被上訴人提示日期,均已逾越上開七日之法定期間。 是縱認上訴人有於附表所示支票後背書,被上訴人亦喪失對 背書人即上訴人之追索權。 五、綜上所述,被上訴人未能舉證上訴人有於附表所示支票後背 書,且縱認上訴人有於附表所示支票後背書,依票據法第1 30條第1款及第132條規定,亦喪失對上訴人之追索權 。從而,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上訴人給付本 件票款75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6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審命上訴人   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75萬元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部分,並依職權為假 執行之宣告,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予廢 棄改判,為有理由,自應由本院予以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 436條之1第3項、第463條、第385條第1項、第 450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書記官 劉文永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│ 提 示 日 │票據號碼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利息起算日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95.07.31│125000元│ 96.02.12 │BA0000000 │ │ 2 │95.08.31│125000元│ 96.02.12 │BA0000000 │ │ 3 │95.09.30│125000元│ 96.02.12 │BA0000000 │ │ 4 │95.10.31│125000元│ 96.02.12 │BA0000000 │ │ 5 │95.11.30│125000元│ 96.01.15 │BA0000000 │ │ 6 │95.12.31│125000元│ 96.01.15 │BA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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