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訴訟
代理人 吳萬春
律師
被
上訴人 台中縣新社鄉東興國民小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
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
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