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658號
聲 明 人 丙○○
戊○○
乙○○
己○○○
甲○○○
共同送達
上列聲明人等聲明
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(一)
直系血
親卑親屬。(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姐妹。(四)祖父母;
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,
民
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、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,後
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,既
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
自屬不合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丁○○不幸於
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死亡,聲明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乙
○○、己○○○、甲○○○為被繼承人之手足,因自願拋棄
繼承權,
爰提出
存證信函、
繼承系統表、聲明書、
戶籍謄本
、死亡證明書、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。
三、
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丁○○已歿,聲明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
乙○○、己○○○、甲○○○為被繼承人之手足,
業據提出
前揭證據為證,聲明人等此部分之主張,
堪信為真實。
惟被
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游文漢、游慧玲、游文泰等
人,繼承人游文泰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
,然繼承人游文漢、游慧玲尚未為拋棄繼承或
限定繼承之意
思表示,此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五八
七號聲請卷宗資料核閱屬實。從而,本件被繼承人丁○○尚
有先順序繼承人游文漢、游慧玲未為拋棄繼承,而聲明拋棄
繼承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乙○○、己○○○、甲○○○為被
繼承人之手足,屬後順序之繼承人,已如前述,是
揆諸首開
說明,其等既非繼承人,聲明拋棄繼承自
於法不合,應予駁
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