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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6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658號 聲 明 人 丙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己○○○       甲○○○            共同送達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(一)直系血 親卑親屬。(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姐妹。(四)祖父母;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,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、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,後 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,既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 自屬不合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丁○○不幸於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死亡,聲明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乙 ○○、己○○○、甲○○○為被繼承人之手足,因自願拋棄 繼承權,提出存證信函繼承系統表、聲明書、戶籍謄本 、死亡證明書、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。 三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丁○○已歿,聲明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 乙○○、己○○○、甲○○○為被繼承人之手足,業據提出 前揭證據為證,聲明人等此部分之主張,信為真實。被 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游文漢、游慧玲、游文泰等 人,繼承人游文泰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,然繼承人游文漢、游慧玲尚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意 思表示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五八 七號聲請卷宗資料核閱屬實。從而,本件被繼承人丁○○尚 有先順序繼承人游文漢、游慧玲未為拋棄繼承,而聲明拋棄 繼承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乙○○、己○○○、甲○○○為被 繼承人之手足,屬後順序之繼承人,已如前述,是揆諸首開 說明,其等既非繼承人,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,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7   月  31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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