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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   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   市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)於96年7月4日死亡,聲請人於同年8月   10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   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  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  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  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   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(需附繕 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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