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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898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○○         乙○○○         丙○○○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完整繼承系統表,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   繼承人,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、孫、曾孫(長幼次序均應   明載)、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   妹(長幼次序應明載)、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、外祖父母   ,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,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。 二、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,如有已歿者,應提出除   戶戶籍謄本。如無法提出者,應書立切結書。 三、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,並提出該   書面證明,如有不能通知者,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   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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