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98號
聲明人即
繼承人 甲○○
乙○○○
丙○○○
上列聲明人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完整
繼承系統表,即含被
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
繼承人,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、孫、曾孫(長幼次序均應
明載)、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
妹(長幼次序應明載)、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、外祖父母
,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
與否,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。
二、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
戶籍謄本,如有已歿者,應提出除
戶戶籍謄本。如無法提出者,應書立
切結書。
三、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,並提出該
書面證明,如有不能通知者,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
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