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31號
聲 請 人
即
繼承人 甲○○
兼法定
代理人 王藝倩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0
年0月0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
0號、生前籍設:臺中市○區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街○○號四
樓之一五)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死亡,聲請人於九十六年
八月二十二日聲明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
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
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
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
利。
二、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
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