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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965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乙○○         甲○○         丙○○         丁○○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。 二、完整繼承系統表,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   繼承人,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、孫、曾孫(長幼次序均應   明載)、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   妹(長幼次序應明載)、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、外祖父母   ,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,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。 三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,如無法提出,   請書立切結書以代之。 四、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已逾二個月,請聲明人釋明知悉其為被繼   承人之繼承人之時間,並書立切結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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