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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9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1996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○○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完整繼承系統表,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   繼承人,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、孫、曾孫(長幼次序均應   明載)、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、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   妹(長幼次序應明載)、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、外祖父母   ,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,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。如其父母已歿,應檢附除戶戶   籍謄本。 三、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莊通益之除戶戶籍謄本。 四、本件聲明人為當然繼承人,拋棄繼承時間已逾被繼承人死亡   時間二個月,請聲明人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間,並書立   切結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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