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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8號 繼 承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11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上列聲請人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   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   市○○路○段566之1號11樓之3)於96年7月25日死亡,聲請   人於95年8月29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  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 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   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  其權利。 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將本裁定登   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,並將登載證據   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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