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998號
繼 承 人 甲○○
號11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
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
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
市○○路○段566之1號11樓之3)於96年7月25日死亡,聲請
人於95年8月29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
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
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
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
其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