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0號
聲 明 人
即
繼承人 甲○○
乙○○
上列聲明人等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完整
繼承系統表(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
繼承人,其中第一
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、孫輩以下;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、
外祖父母;以上各繼承人,無論生存
與否,均應記載,並註
明存、歿)。
二、提出已向聲明人拋棄繼承後應為繼承者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
面證明(例如
存證信函暨回執);如已死亡者,請檢附除戶
戶籍謄本;如無法通知者,請檢附
切結書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