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7號
繼 承 人 乙○○
8號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
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
月00日出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
住
所:臺中市○○路○段○○號4樓之7)於民國96年7月21日死亡
,聲請人於96年8月29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
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
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
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
產行使其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
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
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宗賢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