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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7號 繼 承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8號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上列聲請人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   月00日出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   所:臺中市○○路○段○○號4樓之7)於民國96年7月21日死亡   ,聲請人於96年8月29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   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 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   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   產行使其權利。 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  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   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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