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31號
聲 明 人
即
繼承人 乙○○○
丙○○○
甲○○
上列聲明人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
繼承人出生別為「長男」,聲明人則分別為「長女」「次
女」「五女」,理應有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(如「三女」「
四女」等),若尚生存,請提出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之
戶籍謄
本,及已以書面通知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,例如
存證信
函及回執;如不能通知者,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
切結書。
如已死亡,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陳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