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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040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○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完整繼承系統表(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,其中第一順  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,第四順位含內、外祖父母,以  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,均應載明,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 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)。 二、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。 三、詹允城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。 四、依戶籍謄本所記載,被繼承人尚有長子詹茗硯,需補正向被   繼承人長子詹茗硯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(例如:存證信函   回執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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