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40號
聲 明 人
即
繼承人 甲○○
乙○○
上列聲明人等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完整
繼承系統表(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
繼承人,其中第一順
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,第四順位含內、外祖父母,以
上繼承人無論生存
與否,均應載明,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
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)。
二、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。
三、詹允城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
存證信函之回執。
四、依
戶籍謄本所記載,被繼承人尚有長子詹茗硯,需補正向被
繼承人長子詹茗硯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(例如:存證信函
暨回執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