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50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○
即
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
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
市○區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街○○號)於96年7月15日死亡,聲請
人於96年9月3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
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
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
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
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