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51號
聲 請 人
即
繼承人 乙○○
法定
代理人 吳宸慧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0
年0月0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
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市○區○○里○○鄰○○○路○○○巷
○號)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死亡,聲請人於同年九月四日
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
公示
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
之
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
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
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(需附
繕
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