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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0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072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丙○○         甲○○ 上一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民國94年8月5日施行之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本   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,000元,聲明人應補繳之。 二、繼承系統表,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順位之繼承人,第一   順位繼承人包括子、孫、曾孫(長幼次序均應明載),繼承   人無論生存與否,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。 三、聲請人丙○○、甲○○之印鑑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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