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72號
聲明人即
繼承人 丙○○
甲○○
上一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明人聲明
限定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國94年8月5日施行之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
本
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,000元,聲明人應補繳之。
二、
繼承系統表,含被
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順位之繼承人,第一
順位繼承人包括子、孫、曾孫(長幼次序均應明載),繼承
人無論生存
與否,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。
三、
聲請人丙○○、甲○○之印鑑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