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88號
聲 明 人
即
繼承人 甲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乙○○
上列聲明人等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完整
繼承系統表(第三順位有欠缺,第四順位漏未記載)。
二、依被
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觀之,其出生別為『次男』,然繼承
系統表記載第三順位繼承人僅有次女甲○○、三女丙○○、
四女丁○○、三男乙○○,顯見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兄弟姊妹
(即長女、長男),然繼承系統表漏未記載,應予補正;若
尚有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,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
(例如:
存證信函暨回執),並提出其等
戶籍謄本,如有不
能通知者,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(如除戶戶籍
謄本或
切結書)。
三、第四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