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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   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   縣○○鄉○○村○鄰○○路梅子巷57號)於96年7月22日死亡   ,聲請人於96年9 月10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   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 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   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   產行使其權利。 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  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   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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