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07號
聲 請 人
即
繼承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女、民國000
年0月0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
0號、生前籍設:臺中縣大里市○○路○○○號七樓)於九
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死亡,聲請人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聲
明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
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
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二、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
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