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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女、民國000   年0月0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   0號、生前籍設:臺中縣大里市○○路○○○號七樓)於九   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死亡,聲請人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聲   明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  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  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   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二、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  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   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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