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11號
聲請人 乙○○
即
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
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
市○○街○○○號)於96年8月13日死亡,聲請人於96年9月11
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
公
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
紙之
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
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
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
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
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(需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