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2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即
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乙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
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路○段162之62號)於96年7月2日死
亡,聲請人於96年9 月12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
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
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
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
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
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
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
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