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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133號 聲 明 人 甲○○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蔡水定、賴黎有之除戶戶籍謄本。 二、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蔡居添、蔡秀真已收受聲明   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。 三、完整繼承系統表(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,第四順位含   內、外祖父母,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,均應載明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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