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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○○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○(女、民國00年   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   中縣大里市○○街161之3號)於96年8月6日死亡,聲請人於   96年9月17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  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 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   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  利。 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將本裁定登   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,並將登載證據   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 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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