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0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即
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甲○○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○(女、民國00年
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臺
中縣大里市○○街161之3號)於96年8月6日死亡,聲請人於
96年9月17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
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
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
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
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