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2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即
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甲○財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
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台中縣
大里市○○里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)於96年7月22日死亡,聲
請人於96年9月17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
院,本院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
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
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
使其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