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9號
聲 請 人 乙○
即
繼承人
上列
聲請人呈報
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列聲請人即
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0
年0月0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
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鄰○○路○段五之
九號四樓)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死亡,聲請人於九十六年九
月十七日聲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
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
法為
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
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
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
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
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
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