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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定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即 繼承人     5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○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0   年0月0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   0號、生前籍設臺中縣○○鄉○○路南寮巷二一弄五五號)   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死亡,聲請人於同年九月十八日聲   請限定繼承,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  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  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   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二、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  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,並將登載證據   檢送本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(需附繕 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惠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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