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226號
聲明人即
繼承人 甲○○
乙○○
兼 上 一 人 之
法 定
代 理 人 丙○○
上列聲明人聲明
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聲明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須
正本)。
二、聲明人雖以
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,
惟未
據提出收受回執聯,請提出。
三、被
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。如其父母已歿,應檢附除戶戶
籍謄本。
四、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林麗娟、林俊義、林俊富之除戶戶籍謄
本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惠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