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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繼字第2226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○○         乙○○ 兼 上 一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丙○○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聲明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須正本)。 二、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,未   據提出收受回執聯,請提出。 三、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。如其父母已歿,應檢附除戶戶   籍謄本。 四、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林麗娟、林俊義、林俊富之除戶戶籍謄   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惠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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