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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蜜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之 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劉易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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