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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清算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257       乙○○ 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 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○○住址「臺中縣○○鄉○ 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巷○○○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中縣○○鄉 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○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0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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