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5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257
乙○○
當事人間選派
清算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
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
聲請人甲○○住址「臺中縣○○鄉○
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巷○○○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中縣○○鄉
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○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用
之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