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21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任
相對人青容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:「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
、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,
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
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
抗告。
」茲查: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青容國際有限
公司清算人事
件,
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依
非訟事件法
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而此費用未
據聲請人繳納。本院於民國(下同)96年8月7日裁定命聲請
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
上開費用,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4日
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而聲請人逾期
迄未繳納
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