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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青容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:「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 、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 」茲查: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青容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 件,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而此費用未 據聲請人繳納。本院於民國(下同)96年8月7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4日 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而聲請人逾期未繳納 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0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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