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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18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零玖佰零肆元 ,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,經本院95年度重訴 字第377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31號 判決後確定,其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計 算 書: 項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  備 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0,904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781,356元 相對人繳納 合   計 1,302,260元 註: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20,904元(計算式: 1,302,260-781,356=520,90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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