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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三九九0號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人所提供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九五000一七號保證書 准予發還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給付贍養 費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261號 民事裁定,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 9500017號保證書供擔保,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 押在案。茲相對人已於和解筆錄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保證書 ,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返 還前開保證書等語。 二、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 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,民事訴訟法第  104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所主張 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261號民事裁 定影本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9500017號 保證書影本、本院95年度婚字第1026號和解筆錄影本為證, 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261號卷、95年度執全字 第3990號卷、95年度婚字第1026號卷核閱無誤,自信為真 實。則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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