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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0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超合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合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 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甲○○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法定代理人丙○○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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