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7號
聲 請 人 超合實業有限公司
號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合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當事人間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
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當事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甲○○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法定代理人丙○○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
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