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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所為之 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中關於「擔保金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擔保物 」。 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「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三信商業銀行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新臺幣參佰伍 拾萬元整 (⒈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三張,編號:8AZB000806 、8AZB000807、8AZB000808。⒉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整,編號: 8AZA000502)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何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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