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8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
正本中關於「
擔保金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擔保物
」。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「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三信商業銀行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新臺幣參佰伍
拾萬元整 (⒈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三張,編號:8AZB000806
、8AZB000807、8AZB000808。⒉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整,編號:
8AZA000502)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用
之,
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