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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二月十 四日止完結清算。 聲請費用由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,因清算出售土地辦理過戶,需補正公司日據時代地址變 更文件,且因距今已達60年,向各機關查尋申辦頗為費時, 致尚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。 二、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定有明文;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,公司 法第334條亦有規定。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,法無明文 ,但參酌公司法83條、327條規定之結果,應以清算人就任 之日為清算起算日。所稱「就任之日」,若係法定清算人 ,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,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 之日;若係章定、選定或選派清算人,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 為清算起算日。 三、經查:原任清算人洪國顯係於94年1月22日經相對人公司股 東會選任為清算人,而於94年2月15日同意就任,並於94年3 月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,而經本院准予備查因無法完成清算,而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2月 14日止;其後因原任清算人洪國顯死亡,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,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於95年12月23日,依公司法第 322條規定決議改選甲○○接任為清算人,甲○○並於96年1 月1日接任,且經本院准予備查;復因無法完成清算,而聲 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8月14日止等事實,業經本院調 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(本院94年度司字第 80號、96年度聲字第194號),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展期至97年2月14日止完結清算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陳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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