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19號
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指定送達
相 對 人 世府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
人 現送達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
居所者,得依民
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欲對相對人為
債權讓與之通知,因相對人遷移
新址不明,以致原件退回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。提
出
戶籍謄本、
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,
核與首揭法條
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賀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