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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延展清算完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乙○○            共同送達處所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         台中市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: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理由第二點倒數第一行關於「96年2月20日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97年2月20日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此規定,於裁定準用之 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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