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2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乙○○
共同送達處所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台中市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延展
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
公司清算完結事件
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
下:
主 文
原裁定理由欄理由第二點倒數第一行關於「96年2月20日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97年2月20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此規定,於裁定
準用之
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