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48號
聲 請 人 臺中縣外埔鄉農會
法定
代理人 李鴻文
代 理 人 庚○○
相 對 人 丁○○
號
戊○○
乙○○
號之6
甲○○
己○○原名江玉梅
丙○○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
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
帶負擔。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16,600
元,亟待一併請求
強制執行,為此聲請
鈞院以裁定確定訴訟
費用等語。
二、
經查,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
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:
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元由
被告(
按即相對人
)連帶負擔」,已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
額,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為
執行名義,就該判決主文第
1項所示相對人應連帶清償之金額,及第2項所示相對人應連
帶負擔之訴訟費用,一併聲請強制執行,聲請人重覆聲請本
院以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核無必要,應予
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